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有技术专家、法律实务专家和法律逻辑学家共同参与而设计良好的智能系统,能够成为人类法律专家集体智慧的化身,可以超越任何单个人类法律专家,成为可信赖的法律智能系统。
[34]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23]在此前提下,需要进一步强化合作各方的权力来源,消除自身和外界对地方合作行为的合法性疑虑,明确合作行为的法定性与外部效力。
此类机构可能是党政机关,也可能为事业单位。而更为紧密的合署形式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4]机构在面对不同职责与对象时选择其中的一种名称对外。有的则并非地理相连,如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12]王建学:《对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思考》,载《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21年第5期。1.地方党政负责人的角色。
地方基于区域协调发展的行政目标,可以采取缔结合作协议、制定发展规划、成立联合机构、自行考核评价、上报合作建议等各种形式开展合作。合作各方可以自设机构或者联合设立机构,要重视各方负责人的关键角色,并且为合作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近年来虽然也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声称当地法学界的研究范式正在越来越多元化,但法教义学之外那些所谓多元化的其他研究范式,几乎都不敢去稍稍质疑乃至挑战法教义学的绝对地位。
如果说台湾大学法律系在50年代中期便已带有明显的亲德国法之特点,那么到了以王泽鉴先生为杰出代表的第二代学者后来陆续于60年代末和70年代从德国留学归来,先后开始执教于台湾大学的法律系所,上述特征更是主要通过师资队伍教育背景的结构性改变而得到了极大的强化。[7] 关于法学为适用法律的技术法学为自主的规范科学法学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的三阶段之区分,参见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元照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95-423页。有中国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社科法学所关注的经验事实可分为关于法律的事实和作为事实的法律,其中,社会科学研究关于法律的经验事实,可为法教义学提供知识供给,而社会科学研究作为经验事实的法律,可以补缺法教义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自其设立硕士班以来前后坚持了四十多年之久的上述德文必修政策,使得该所成为培养预备留德法学人才的摇篮,大大推动了留德风气在第二代、第三代法学研究者当中扎根。
[66]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经由对德国法学的大规模继受,早已将自身锁入到非常坚固的自筑壁垒之内,虽然对社科法学并非完全拒斥,但对法教义学之地位的尊崇,在当地早已成为了一种不容置疑和挑战的教义。因此,如果说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的先行例子,那么它也是一个我们应当用全局的眼光来谨慎审视和评价其所带来的各种连锁改变的例子。
[82]法学专业期刊更应当扮演好学界之公器的角色,而不能在选文方面陷入唯有法教义学这一种路数才能入编辑法眼的误区,哪怕是民法学、刑法学和宪法学这些正在如火如荼地提倡法教义学的学科。例如有年轻世代的刑法学研究者在细致梳理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继受德国刑法学的过程后,非常感慨地指出我国台湾地区的继受式刑法学对于德国通说几乎没有抵抗能力,缺乏做为思考主体与知识主体的自信,缺乏向权威发问的勇气,像德国刑法学这样庞大的知识体系,可能是资产,也可能是包袱。[56]而从法科学生这一端来看,在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的结构和特征典型体现在国家考试制度上面这一大背景下,尽管德国绝大多数联邦州的教育法都规定了学生们在申请取得参加国家考试许可时,需要提交参加过法律史、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课程的成绩证明,[57]但信奉考试的东西我才学的法科学生们通常都是围绕着民法、刑法、公法这些国家考试科目的内容在转,很少愿意将其精力多投入到法律史、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与国家考试内容没有显著关系的基础研究科目上面或者对其形成特别的兴趣。[60] 参见[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方小敏校,载《中德法学论坛》(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中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法教义学共同存在的一个学术弊病,用苏永钦教授的原话来描述,那就是我们过去的法教义学,是把机器搬过来的同时把使用手册也搬过来,所以写的教科书、论文,基本上是原封不动地把人家讨论的问题拿过来,把人家的问题意识当成自己的问题意识。因此,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院系中的上述现状,不仅会直接影响那些正在从事基础法学教研的人们的现实处境,并且还会间接影响到未来能有多少优秀的学生们愿意选择以如此高投入、低回报的基础法学为业,进而造成当地法学系所中基础法学科目的师资人数长期被实际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规模,以及使得对有志于从事基础法学教研的优秀后备学术人才的培养时常面临青黄不接之虞。直至1995年6月时,这项德文必修的政策,才经台湾大学法律系所务会议讨论做出决议,改为施行修习第二外国语时不限德文的规定,即此后硕士班入学者可以从德文、法文、日文当中任选一种作为第二外国语进行修习。例如在台湾法理学会于2001年成立之初,其发起人之一刘幸义教授便坦承该会算是‘早产儿,因为以法理学为主要专门领域者才五、六位而已,多数会员为法理学的‘业余爱好者(Dillettant)。
二、留德风气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带动的连锁变化 苏永钦教授坦承,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对德国法教义学的大力继受迄今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目前非常明显的不足是没有发现本土的问题,还在研究德国人研究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有的在台湾地区根本不存在。[22] 参见王泰升:《台大法学教育史(三)——教师群的组成及其活动》,载《律师杂志》2002年第12期。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52]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上述这种由绝对强势的应用法学与相当边缘的基础法学共同组成的整体学术生态结构,以及考试引导教学的风气在当地法学院系中的盛行,显然非常类似于德国法学界中的情况。
[54] [德]马提亚斯·耶施德特:《法律中的科学——科学比较中的法教义学》,张小丹译,载《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将2.6%和4.3%这两个统计数字与前述黄源盛教授2003年时统计所得的占比数字即6.99%和7.31%进行对比,我们明显能够感受到所呈现的是一番衰落之势。对于读者们来说所幸的是,苏永钦教授在十多年前的一次学术访谈中曾就上述主题谈及更多的内容。[65] 简资修:《法律经济学和法教义学的方法都有缺陷:以侵权法为例》,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7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69] 即便一些真心热爱法理、法史、法社会学这些基础法学科目的学生克服了重重困难一路读到博士毕业,且后来又能有幸在当地某个法律系所找到一份教职,完全可以想见,在其入职之后,不仅会面临基础法学科目开课难的上述问题,而且还将遭遇基础法学主题的学术论文在当地顶尖法学期刊上难发的窘境。第三代为那些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从外国留学回来后进入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和研究机构从事教研活动的法学研究者。
[67] 同前注(34),黄源盛、张永鋐文。虽然从长时段的统计结果来看,在台湾大学法律系从1946年至2004年间历年聘任的总共139位有留学经历(从事研究或取得学位)的教员当中,有留学德国经历者略低于有留学美国、日本经历者的各自人数,看起来一共只有30位(约占比22%),[21]但从60年代后期开始,有留学德国经历者的师资人数,在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全体教员当中便跃居首位。
黄源盛教授在本世纪初时就感慨道,近年来,年轻一辈的法理学研究者逐渐投身教学行列,基本师资来源不虞缺乏,但近十余年来,法制史研究呈现明显的断层现象,老成者逐渐凋零,或已届龄退休,而新人却未能及时养成,法史学人才出现断层,不仅关联到研究,甚而影响及教学。摘要: 当我们今天讨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当主要朝向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调整时,与其是以德国或美国的情况作为参考样版来径直断定我们应如何效仿行事,还不如先来仔细考察那些大规模进行某种法学继受的地区的现状(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弊病),进而以一种后见之明对法学继受过程当中应当注意避免的一些重要问题形成清醒认识。
[80]更何况,与德国法学界以及大规模继受了德国法学之后的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存在着学术生态方面的结构性差异的是,当下正在深刻影响着中国大陆法学发展的研究范式,并非只有法教义学,而是还包括了新政法法学、社科法学(目前以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为主)、计算法学(既与社科法学有一定联系但又有自身鲜明特色,或称大数据法学)、认知法学(随着人工智能科技的应用日益广泛而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等。有许多早年留学德国归来后、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入这两所法律学院执教的学者(亦即前文中所介绍的第三代学者),在近十多年里面已经陆续退休,故而无法直观地反映在上述统计数字里面。
[15] 参见章程:《民法学的地平线——继受民法学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5页。[34] 参见黄源盛、张永鋐:《近十年来台湾法史学教育的实证分析(1993-2002)》,载《法制史研究》2002年第3期。[21] 参见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7页。此后留学美国的师资人数虽有增长,但留学德国者仍居最多,据统计,2000年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留学获得学位的专任教师当中,留学德国者有14人,留学英美者有10人,留学日本者有9人,留学法国及瑞士者有2人。
此点可从如下两方面得到印证。[7] 如果从不限于民法学界的更宽广视野来看,那么上述苏永钦教授所做的不同学术世代描述,也与其他学者关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学术代际之整体划分相契合。
[75] 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也正是有鉴于此,该院的一位教授反思说,在上述师资教育背景看似多元化的表象下,仍不免呈现出是否过度德国导向的问题。
更具体来说,根据黄源盛教授的调研,我国台湾地区在1983年时便有8个法律系所开设了法史学课程,到了2002年仍然只有8个法律系所在开设法史学课程,而在从1983年到2002年的近二十年时间当中,我国台湾地区的大学部法律相关科系之数量从10所增加到了25所,两相对比这便意味着,后来那些新设的法律科系几乎全都不开设法史学相关课程。本文将从细致检视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以来对德国法教义学的大规模继受入手,反思这一持续至今的法学继受过程给当地法学界学术生态带来的各种连锁影响,进而为我们在当下谨慎思考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选择时,提供来自现实例证的某种警醒。
[2] 德国法学界的Rechtsdogmatik一词,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一般被译为法教义学,而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则更常被译为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或法律信条学,为了行文的方便,除非是引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其著述中的原话,我在本文中统一使用法教义学这一译名。根据我对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和政治大学法律学院这两所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重镇各自官网上师资信息的整理和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现有的45位专任教员当中,留学德国拿到博士学位者便有16人之多(其中以毕业于海德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的为最多,各有6人),占到其专任师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强,而在政治大学法律学院现有的45位专任教员当中,留学德国获得学位者更是超过了其师资队伍总人数的半数,达到23人之多。从法理学课程被列入必修课的整体情况来看,从1987年和1994年调查时的统计结果皆是100%,下降至2002年时的47%(也就是说,即便是那些在其大学部开设了法理学课程的法律系所当中,当时也只有9家是将法理学作为必修课来设置)。[51]即便是一些社会发展所亟需但并非司法官及律师考试科目的新兴课程,例如劳动法、社会法等,在我国台湾地区也仅有极少的大学法律系所可以顾及,而法理学、法制史、法社会学等基础法学科目更是常被(刻意)遗忘,甚至认为是奢侈。
张凇纶:《作为教学方法的法教义学:反思与扬弃——以案例教学和请求权基础理论为对象》,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31] 该学者所做的这份调研报告中对于何谓法理学课程据称采取了较宽松的认定方式,亦即只要在大学部开设‘法理学、‘法(律)哲学或‘法理论的课程,或者在这些课程名称后面加上专题(研究)、导论等称谓,都一律归类为‘法理学课程,参见庄世同:《台湾法理学教学状况之研究:一个初步的实证调查与分析》,载《辅仁法学》2002年第2期。
在另一篇文章中,黄源盛教授更是满怀感慨地强调,后备师资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史学教育兴衰的关键点。[74] 例如葛云松教授认为应当借鉴德国经验,将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主要培养法官能力,而培养法官能力,主要是培养其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
[63]经由简资修(第三代学者)、张永健(第四代学者)等几位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极力推广,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所写成的学术论文,如今在当地一些顶尖法学刊物上的能见度已经有了些许提升。关键词: 法学继受 法学研究 法学教育 法教义学 学术生态 中国法学界大致发端于2014年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1]如今业已从早期主要是在法理学界内部侧重于立场宣示及方法论宏观介绍,逐渐发展为彼此拿出深入到法学内部民法、刑法等学科的具体问题,来演示各自研究范式之优点的进一步较量。